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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的认为,为规范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根据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实际,针对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明确本法定位、突出重点、删繁就简的建议,形成了以下修改思路:一是,遵循规范经营与促进发展并重,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二是,聚焦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和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作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三是,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对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还看不准的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或不作规定;四是,对现行相关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保留或增加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规定。按照上述思路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又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电商企业、行业组织、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总体赞同上述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内容。

 

    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电子商务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十一条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分别作了定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分类和含义规定得不够清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统一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在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三、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管,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经营者信息,并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四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五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一些常委委员和企业、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合理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问题完善草案相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规定。二是,将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草案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草案第五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建议,完善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履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并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二是,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经当面查验无异议的,收货人应当签收。三是,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八、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并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二是,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实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进一步体现“互联网+”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扶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建议将“电子商务促进”单列一章,并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三是,将草案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考虑到草案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方面的管理性规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已作了规定,对此作了必要的删减、整合,并增加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衔接的规定;同时,根据修改后的内容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梳理并作了调整。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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